法律劇場C513A.jpg 法律劇場C513B.jpg 法律劇場C513C.jpg 法律劇場C51301.jpg 法律劇場C51302.jpg 法律劇場C51303.jpg 法律劇場C51304.jpg 法律劇場C51305.jpg 法律劇場C51306.jpg  

⑴程少華〈華少江飾〉。

⑵趙玉芬〈吳小如飾〉。

⑶金煥明〈喬華國飾〉。

⑷程父〈孟元飾〉。

⑸程母〈關毅飾〉。

⑹郭雲祥〈龐祥麟飾〉。

 

1979年08月19日~25日

(中國電視周刊513期 P101~P103)

《法律劇場》

八月十七日播出「小偵探」

 

中視午間社教節目「法律劇場」,八月十七、十八日播出「小偵探」,由林意製作,王柳敏編劇,陳君戲劇指導,吳添福策畫,王中強導播。

「小偵探」是敘述一個喜歡看偵探小說的年輕男孩程少華,由於看偵探小說著了迷,經常在家裏拿望遠鏡窺探別人的家。因此,無意中協助警方抓到一位通緝犯,同時,還救了一位小姐。

少華是怎麼幫助警方抓到通緝犯的呢?

這天,少華看完偵探小說之後,照舊從抽屜裏取出望遠鏡,毫無目的地站在窗前,舉起望遠鏡向外四處掃視,望遠鏡無心地掃向趙玉芬家的窗口,只見一位男人金煥明正在毆打玉芬,並以雙手緊緊扼住玉芬的頸項,玉芬掙扎著。

當少華用力搖了搖腦袋,放下望遠鏡,揉揉眼睛後,舉起望遠鏡再看時,窗內的玉芬已經消失了踪影,煥明的手中則拿著繩子,兩眼往下看,彎腰,好像在用繩子捆綁什麼東西似的。

「九點五十分,完了!那個女人恐怕已經沒有命了!我怎麼辦?讓兇手就這樣溜走嗎?」

目睹這一幕情景後,少華放下望遠鏡,看著手錶自言自語。

少華想想,徘徊了一會,馬上報了案。

結果,一位警員偕同少華,來到趙玉芬的家,卻調查不出什麼來。

第二天晚上,少華又從望遠鏡裏,目睹到和前一天晚上相同的情景出現,不禁奇怪地自語著:

「怪!怪!真是怪事!這到底是謀殺案,還是什麼怪事,我一定要查清楚。」

於是,少華到刑事組辦公室,向刑警張漢伯報案。

由於少華報案時,說不出個所以然來,以致漢伯以為他是神經不正常,直到後來才搞清楚他是個偵探小說迷,乃護送他回家。

漢伯護送少華到家,在少華的臥室裏,他抱著一探究竟的心情,接過望遠鏡,這下漢伯不得不相信少華的話了,因為,他也見到煥明虐待玉芬的一幕幕。

漢伯出示證件,向少華的父母表明身分,請少華帶他找到玉芬的家。

然後,次日的晚上,又用相機拍下煥明虐待玉芬的不少鏡頭。

待照片洗出來後,高組長美玉和漢伯都對煥明感到面熟,一查通緝犯的檔案資料,果然,煥明是個雙料的通緝犯,殺人未遂且違反票據法。

向檢察官申請搜索票後,高組長、美玉、漢伯偕同一些警員,親自上玉芬的家。

看了漢伯倫拍的那些照片後,玉芬轉身看著坐在一邊的煥明,滿臉的悲憤,眼中滿是眼淚,坦白的說出她和煥明的關係。

原來,當初煥明甜言蜜語騙得玉芬失身,後來,又用恐懼和欺騙的手段,把她的積蓄騙光,繼而,又對她做出更卑鄙的事情來,強迫她賣淫,賺得的錢供他揮霍。

幸而玉芬將煥明收下的一千塊,退還給對方,方才了事。

這是玉芬決定離開煥明的原因,她覺得不能再和煥明在一起,否則有一天,被賣了都不知道。

兩年前,玉芬離開煥明躲躲藏藏,一直怕再遇到他。八個月前,玉芬到臺北來工作,認識了一位朋友郭雲祥,雲祥對她很好,他們準備在今年年底結婚。那裏想到,煥明又出現了,他威脅、恐嚇玉芬說,要把所有不利於她的事情,都告訴雲祥,除非她陪他一段日子,再拿幾萬塊錢給他做路費,然後各不相干。

其實,煥明早已將玉芬的男朋友郭雲祥的底細,打聽得一清二楚了,雲祥開旅行社,又做服裝生意,相當有錢。

為了怕男朋友雲祥傷心,玉芬忍受了沒有人性的煥明,每天以各種方法虐待她,打她,扼她的脖子,抓她的頭髮撞牆,甚至拿繩子綑她,然後向她要錢,以報復她兩年前的不告而別。

玉芬騙雲祥,她回南部老家和母親商量結婚的事情,要他暫時不要來找她,她怕煥明會對雲祥不利。

為了怕雲祥知道一切,玉芬不敢報案,她咬著牙,決心忍受痛苦,希望挨過一陣子,給煥明一些錢,把他打發走,她就可以和雲祥結婚,從此過安靜的日子。

說到這裏,玉芬不禁放聲大哭起來。她準備對煥明採取法律行動。

通緝犯金煥明,立即被漢伯送到拘留所,且在第二天上午,移送地檢處。

為了謝謝少華協助警方抓到通緝犯,還救了趙小姐,高組長交待美玉,第二天到少華家裏一趟,買一件有意義的禮物送給他,同時告訴他,在家裏拿望遠鏡窺探別人的家,等於是刺探別人的生活祕密,非但法律不許可,也違反了道德。

 

案例要旨

 

程少華的望遠鏡雖然協助警方破了一件曲折的刑案,但是,以望遠鏡窺探他人家居的生活狀況,為法所不許,且違反道德,所以,高組長要提醒程少華,今後不可以這樣做。

金煥明以威脅和暴力的手段對待趙玉芬,以及用恐嚇的方式迫使玉芬就範,分別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的恐嚇取財罪,第三百零四條的妨害自由罪,第四百廿一條的強暴罪,以及第二百七十七條的傷害罪。

這種行為除強暴罪外,都有牽連關係,應依其中最重的恐嚇取財罪論斷,要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得併科一千銀元以下罰金。另外玉芬若控告他強暴,還要另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arrow
arrow

    kgbz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