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李四端是位形象很好的記者。
1986年01月26日出版
(TTV電視周刊1216期 P26~P27)
影視焦點:
搶到獨家新聞後遺症
李四端談上法庭的滋味
●文/楊陸學
「我不知道自己在這整件事情裏,究竟在扮演什麼角色?」台視記者李四端無可奈何地雙手一攤,說出了上法庭當證人的感想。
李四端是在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獨家採訪到台北市吉林路上的狄斯耐理髮廳失火案,這場大火造成七人死亡,李四端當時與記者陳運璞兩人負責現場的探訪報導,在火場附近,李四端透過線索得知有一對水電工師徒,在火警發生時曾在現場修理冷氣機,這兩位水電工在接受訪問時否認是由於火焰吹管引燃現場的保麗龍裝潢而導致失火的說法。
然而在一審時法院判定兩位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有罪,被告不服上訴至高等法務。而高院的審理結果對當事人有利,被告律師認為李四端當時在火警現場這段報導對被告當事人有利。於是,李四端便接到了我國電視記者有史以來,第一張上法庭作證的傳票。
當時,這則獨家新聞報導中,也訪問了在救火現場的消防人員。據消防大隊的說法:在現場初步研判的結果,火苗可能是由二樓的天花板冒出之說被判定無法成立。
「我只是遵守公正、客觀的立場,以新聞從業人員的角度,對整個事件作了正、反兩面的報導。記者本身並不具備有火場鑑定的能力,同時也沒有這個權利和義務去做這件事情,如果被告想用自己在新聞訪問中所說的話,來證明自己無罪,這是很荒謬的事情。我出庭做證,是要讓被告的律師服氣。我想,這件事情對我來說到此為止,不會再有下文了。」
在李四端的新聞記者生涯裏,像這類的事件他極少碰過,過去在中央日報跑外交新聞的時候,他曾經碰過這樣一個案例,有一位當事人將一份文件私下託付給他,而這分文件是司法單位一直在尋找的東西,不久之後警方派人向他要求提出這項文件。他當時猶豫了很久,到底是要基於職業道德對提供新聞來源的當事人保密?還是要基於社會道義做警方的綫民?後來他還是把文件交給了警方,其實那分資料也不是整個案情中最關鍵的東西。
「在國外這類例子很多,記者對探訪權益被侵犯時,他們的反應是相當激烈的,不過,國內的新聞界,這類事情比較不常發生,相對地記者們也就不太重視這些事情。」記者因職業上的特殊需要,而享有許多採訪的權益,也因此使得記者本身成為公眾性的人物,尤其是電視記者曝光率極高,目標更是明顯。
李四端為自己採訪的新聞上法庭做證人,雖然事情已經結束,仍不免有些感觸:
「在採訪報導新聞事件的內容上,要多留意,特別是一些引起爭議的案件更要小心,以免影響公眾的認知而造成誤導。就拿這件案子來說,幸好當時我沒有加入主觀的說法,報導中的來源出處都有明確的交代。」
無論如何,李四端認為警方在無綫索的情況下,要記者出庭做證人,對記者報導新聞的公正性是一種考驗。而儘管記者們報導新聞時,講求公正公開,但在享有職業上的若干特權之外,有時候也不能不基於司法單位的立場,對記者本身的探訪報導權利,作若干程度的彈性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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